●案情簡介
單位委派職工外出學習,在指定的學習休息宿舍被他人無故毆打致傷,在獲得民事賠償后的法定期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案情分析
問題的焦點在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和第16條的規定以及相關關系,特別是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宗旨的理解。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中規定“因工外出期間,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受單位委派到外地學習,在外學習、旅途、休息、就餐等過程中發生傷害,均屬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在學習安排的法定宿舍受到他人傷害,應視為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 第1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此條排除工傷的情形均為受害人自身原因導致傷亡發生,本案不屬于排除工傷的法定情形;
再次,根據勞動法第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條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的規定,可以明確得出法律法規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勞動關系上遵循勞動者利益優先保護的原則,其實質的法魂為勞動者的權利保障法。
故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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